第2章 (第2/2页)
去抢劫,动机并不充分。 姜郁继续问:“你刚才说,你没有实施公诉人指控的行为。那你之前为什么向公安机关作了有罪供述,承认自己抢钱并杀死被害人王涛?” 陈厉峰咽了口唾沫,像在回忆,语速很慢:“那天他们把我带到车上,揪我头发,威胁我说,说要用牙签钉我指甲……我太害怕了,才按他们教我的说的。” “你说的‘那天’,具体是哪一天,你还记得吗?” “记得,是22年1月30号——因为第二天就是大年三十,所以记得特别清楚。那天我买了两挂鞭炮,刚从镇里回来,两个男的就来我家,说他们是刑侦队的,然后就把我带上车了。” “2022年1月31日,你带办案人员去指认了案发现场。如果事情不是你做的,你为什么能指认现场?” “是他们开车把我带到现场,让我指。我不知道该指哪,指的不对,他们就打我,硬拉着我指这指那。我没招了,只能按他们要求的指。” 旁听席上一阵嗡嗡低语,台上三位审判人员也聚于一处,小声商议起来。 片刻钟后,审判长重新坐直,宣布决定:“鉴于控辩双方此前未能就本案部分证据的取证合法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经合议庭合议,现在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第2章 2. 非法证据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顾名思义,就是对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予以排除,不能将其作为定案依据。目的是为减少冤假错案sg的发生,保障诉讼参与人的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最常见的非法证据就是通过刑讯逼供手段所获取的被告人有罪供述。这也是姜郁在本案中的主张——对于陈厉峰先后作出的共计三份有罪供述,依法应当予以排除。 审判长负责主持“排非”程序:“首先,请公诉人对涉案三份有罪供述的取证合法性问题进行说明。” 秦颂此前已有准备,将检方的证据通过投影向合议庭一一展示,包括被告人接受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被告人拘留当日的入所健康检查情况表,以及侦查人员出具的办案情况说明,以此证明并不存在辩护人所主张的刑讯逼供的情形。 “辩护人,公诉人方才出示的几项证据,你是否都收到?”审判长看向姜郁。 “收到了。” “你有回应意见吗?” “有。” 姜郁圈出投影展示的两处日期时间,提醒法庭关注:“2022年1月30日下午1点,公安机关对被告采取强制措施,于下午5点开始第一次审讯,其间间隔4个小时。对于这空白的4个小时,侦查人员先后共出具了三次说明,说明内容前后不一。而根据被告人陈述,被告就是在这4个小时时间,在侦查人员的车上,遭到了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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